世界为什么如此关注中美元首会晤?******
(近观中国)世界为什么如此关注中美元首会晤?
中新社北京11月15日电 题:世界为什么如此关注中美元首会晤?
——专访中国外交学院院长王帆
中新社记者 黄钰钦 郭金超 张蔚然
当地时间11月14日下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同美国总统拜登举行会晤。中美分别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发达国家,两国间的互动始终备受国际社会关注。
在会晤中,习近平指出,要推动中美关系重回健康稳定发展轨道,造福两国,惠及世界。拜登则表示,美中关系如何发展,对未来世界走向至关重要。中新社“近观中国”栏目专访中国外交学院院长王帆,解析此次中美元首会晤的世界性意义。
当地时间11月14日下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印尼巴厘岛同美国总统拜登举行会晤。来源:新华社中美关系任何微小变动都会深刻影响世界
中新社记者:人们都说,中美关系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不仅关乎两国,也关乎全球和平与发展。如何从中美元首面对面会晤受到的全球高度关注来理解这句话?
王帆: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新冠疫情、乌克兰危机的影响,使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中国是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的综合国力不断提升。而美国将长期保持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大国地位。中国和美国都是拥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国,现实的历史背景和两国特殊的国际地位决定了中美关系对于国际社会的重要性。中美关系任何一点微小的变动,都会对世界经济、政治形势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中美关系正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不仅中美两国,亚太地区乃至整个世界都感受到了与日俱增的巨大压力以及潜在风险。推动中美关系早日重回健康稳定发展的正确轨道,已经成为国际社会越来越强烈的共同心愿,这也是当前国际形势和中美关系现实赋予两国的历史责任。
正如习近平主席与拜登总统会晤时所指出,当前中美关系面临的局面不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根本利益,也不符合国际社会期待。中美双方需要本着对历史、对世界、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探讨新时期两国正确相处之道,找到两国关系发展的正确方向,推动中美关系重回健康稳定发展轨道,造福两国,惠及世界。
中新社记者:此次中美元首会晤为何选在G20期间?在全球治理进入“亚洲时刻”的当下,在印尼举行的元首会晤是否释放某种地缘政治信号?
王帆:领导人在多边会议中举行双边会晤,是元首外交中的一种形式。2018年和2019年习近平主席连续在G20布宜诺斯艾利斯峰会和大阪峰会上与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会晤,新冠疫情发生后两国元首转为线上沟通。
G20峰会恢复线下举办和G20的性质,为中美元首会晤创造了外部条件。中美两国避免加剧紧张关系的意愿、共同面对的跨国挑战和走出全球经济困境的需要,是此次元首会晤的主要推动力。作为以经济合作为主题的论坛,G20峰会不同于“剑拔弩张”的安全问题会议,拥有一个相对轻松的会议氛围,有助于与会领导人通过面对面外交,更坦诚、建设性地就共同关心的发展问题沟通交流。
近期,多场重要国际会议相继在东南亚国家召开。除了印尼巴厘岛的G20峰会,还有稍早前的柬埔寨金边东盟峰会和东亚峰会,以及G20之后的泰国曼谷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这说明东南亚在世界政治格局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上述三大活动都在东盟成员国举行,这是时间与地点安排上的巧合,但东盟东道主发挥的协调与沟通能力也不应被低估。即使在充满未知的环境中,东盟也会致力于让东南亚成为大国合作而非角力的场域。
在全球来看,东南亚的经济复苏稳中向好,未来很有可能出现诸如东盟和其他区域新的地区间合作框架。在地区架构层面,东盟中心地位不断形成机制化安排,为其发挥“超级联系人”角色作用提供了可能。
从地缘政治的角度来看,一系列的会议表明亚洲是和平合作的区域,是开放包容的区域,也是世界经济稳定的助推器,希望亚洲不被战乱所扰,不被危机所困,给世界和平与发展留下最大的希望。
当地时间11月14日下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同美国总统拜登举行会晤。来源:新华社应对全球性挑战需要中美合作
中新社记者:此次中美元首会晤是中美各自完成今年国内重大议程后,两国最高领导人的首次互动,这是此前不多见的时间背景。在此背景下举行的元首会晤将对中美关系走向有何影响?
王帆:中共二十大胜利闭幕,美国中期选举投票结束,两国各自完成今年国内重大议程后,中美需要一个相互协调、战略沟通的机会,客观上也为两国关系的稳定创造了窗口期。
中共二十大上产生了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二十大报告从战略全局上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未来发展作出规划和部署。会晤中,习近平介绍中共二十大主要成果和重大意义时强调,中国党和政府的内外政策公开透明,战略意图光明磊落,保持高度连续性和稳定性。
近期,中美之间尤其是高层互动传递出两个信息:一是,中美关系的紧张状态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上“松动”,存在止跌企稳的共同预期;二是,中方重视中美关系,希望和美国一道,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和平共处、合作共赢的双边关系,这也显示出中方在处理中美关系上的基本立场未变。
在中美关系遭遇前所未有的严重挑战之际,两国都需要一次会晤来制止双边关系“自由落体”式的下滑。本次会晤是一个起点,可以为一些关键的双边交流开辟更多的空间。但中美关系能否重回正轨,仍取决于美方能否尽快回归理性务实的对华政策。
中新社记者:中美合作可以办成很多有利于两国和世界的大事,这仍是外界对于中美关系的基本判断和期待。抗击疫情、应对气候变化、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都需要中美展现领导力、合作力。您对此是怎么看的?
王帆:随着全球化和相互依赖的加深,许多非传统安全领域需要中美两国的合作才能解决。但美国国内一些反华政治势力,将对中国的竞争和遏制扩散到了许多可以合作共赢的领域。
实际上,中美在经贸、能源、科技、教育、人文等诸多领域,都存在广泛合作空间,在抗击疫情、复苏经济、应对气变、反恐、防扩散、解决地区热点等全球性议题上都承担着重大责任。双方曾携手打击恐怖主义、应对金融危机、阻击埃博拉病毒、引领达成气候变化《巴黎协定》,合作办成了一件件造福世界的大事好事。合则两利,斗则俱伤,这是中美打交道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合作始终是中美两国的最好选择。
特别是作为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中美两国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并在全球能源低碳转型和绿色低碳发展中发挥引领作用。中美两国曾在气候治理领域展开一系列合作,引领了全球气候治理的变革,塑造了气候治理新格局。未来中美依然可以在气候治理领域携手合作,应对危机。
中美关系偏离轨道将严重危及世界稳定
中新社记者:从国际政治上看,美国试图通过“塑造周边战略环境”围堵中国,胁迫各国选边站队、编织各种排除中国的“小圈子”,这一做法将对中美关系造成何种影响?
王帆:美方把中国定义为“最主要对手”和“最严峻长期挑战”,在战略围堵中国方面花样翻新,试图破坏中国的周边和国际安全环境。
近年来,美国提出遏制中国为目标的“印太战略”,重振了美日印澳“四边安全对话机制”(QUAD),延续并强化了“印太战略”的实施,对印太地区的联盟结构进行了再塑,主要表现为巩固和强化四边机制、建立美英澳三边安全伙伴关系(AUKUS)、修复美国在欧洲和亚太地区传统盟友关系,在联盟结构上呈现出“网格化”的形态特征,以此积极为“北约化”进行结构扩边准备。
所有这一切都对中美关系构成了实质性的破坏和影响。无论是挑动“全面对抗”,还是鼓吹“战略竞争”,都偏离了中美关系的正确轨道。这种偏离是危险的,代价也将是高昂的。美方将科技和经贸问题政治化、工具化、意识形态化,对别国搞技术封锁,技术“脱钩”,其用心人尽皆知。中美经贸和科技合作有利于双方共同利益和人类共同进步,搞限制“脱钩”只会损人害己。
中新社记者:澳大利亚前总理陆克文将当前的中美关系比喻为“置身裸露电缆的潮湿车间”,美国著名国际政治学者约瑟夫·奈则形容中美关系可能步入“新冷战”的“梦游综合症”。您认为中美是处于“新冷战”吗?中美元首会晤对于避免中美关系走向冲突对抗有何作用?
王帆:中美尚未处于“新冷战”,美国官方虽然也表示不希望与中国进行“新冷战”,但在行为和政策上,中美陷入“新冷战”的风险大增,因此如何避免“新冷战”是中美两国的必答题。
在动荡变革形势下,中美元首的会晤将有助于提升中美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有助于两国找到新时代正确相处之道,妥善管控分歧,推进互利合作,避免误解误判而导致两国关系失控走向全面冲突对抗,有助于推动中美关系重返健康稳定发展的正确轨道。
约瑟夫·奈于2021年10月发表的文章,以“梦游者”隐喻中美战略竞争格局下的国家行动,要避免自我感觉良好以为握有一手好牌,但实际上是“集体梦游”最终走向战争悲剧的风险,其原文指出的是要避免中美关系走向冲突。
事实上,约瑟夫·奈也并不认同中美之间发生“新冷战”的说法。他认为这是对历史的误读,这种糟糕的说法不利于中美关系的历史、政治和未来。审视当前国际形势与中美关系,确实有集体梦游征兆。各国基于各自利益而选择对抗、竞争或者合作,但各方手段与最终目标间的逻辑似乎并不一致。约瑟夫·奈的文章提醒了我们,当行动与目标间出现矛盾,便要意识到这些逻辑互斥的行动很可能就是日后意外的导火索。
中新社记者:中国民间舆论总是觉得,美方在对华关系的处理上“说一套做一套”,且“说的永远比做的好听”。在中方看来,美方团队一度并没有把领导人稳定双边关系的政治意愿转化为合乎逻辑的政策。在您看来,未来中美互动是否能缓解外界这种观感?
王帆:中美元首“坐下来谈”本身就传递出积极信号,有助于缓解当前局势的紧张氛围。美方在会前通过各个渠道放风,继“装护栏”说后,这次又提出要为中美关系“划清红线”等,美方首先应该做好自己,约束好自己的不当行为和挑衅行为。美国不能强加于人,也不能只限制别国,而放任自己。
习近平主席强调,遵守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这是双方管控矛盾分歧、防止对抗冲突的关键,也是中美关系最重要的防护和安全网。他指出,台湾问题是中美关系第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美方的“护栏设限”不能成为阻碍中国正当捍卫自身核心利益的手段。只有美方不越红线,中美关系才能行稳致远。中方对于搞好中美关系的愿望是真诚的,维护自己核心利益的态度更是坚决的,这一点从来都没有改变过。(完)
专家简介:
王帆,外交学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教学名师(2009)、一流学科卓越特聘教授、外交学院博士后工作站负责人、指导教授。中国国际关系学会(国家一级学会)副会长、中华美国学会(国家一级学会)副会长、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毕业于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和外交学院,分获文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外交、中美关系、国际安全与大国安全战略等。主持国家社科、教育部重大课题及北京市课题多项。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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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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